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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5.4%,将引发哪些连锁反应

发布时间:2020-09-03      信息来源:财经E法(原文有删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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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8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(下称最高法院)召开新闻发布会,对于受到广泛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调整作出决定: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(贷款市场报价利率)的4倍为标准,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。
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。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.85%计算,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.4%,较过去的24%和36%有较大幅度的下降。
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争议与讨论甚嚣尘上。有人认为,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太高,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,应适当下调;也有人认为,降低保护上限,并不能达到“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”的目的,甚至很多中小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融资环境,以及事实上更高的借款成本。
那么,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,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合理吗?能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、融资贵的问题?有可能引发哪些连锁反应?


1、降至15.4%,“以4倍为上限”合理吗?

在中国,民间借贷历来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必要补充。很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,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。
审计署发布的《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》显示,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一般为10%-20%,民间和网络借贷利率多高于30%。延伸调查的393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的“过桥”借款年化利率最低为36%,最高达108%。
现在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,源于2015年最高法院通过的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其划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的保护的两个上限,即“两线三区”。
8月18日,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《关于修改<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>的决定》,将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,并且强调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、违约金、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。
最高法院认为,修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保护上限是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、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、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。
同时,最高法院认为,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,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,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。因此,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,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。

最高法院还指出,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、进行制度套利,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、资管计划、场外配资、资产证券化、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,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。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,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。


2、能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?

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7月22日曾表示,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、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“套路贷”“虚假贷”具有积极意义,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。
那么,通过司法手段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,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吗?
一位有过民间借贷经历、还不上钱已申请破产的民营企业董事长告诉《财经》E法,2017年这家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后,还需要资金,于是走上了民间借贷的道路,年化利率30%-36%,刚开始借款1000来万元,利滚利后来累积达到5000万元。与此同时,随着银行贷款到期,还增加了过桥贷款,利息每天千分之二。
这位董事长认为,民间借贷利率下调是好事,降低了创业者的风险及成本负担。
不过,也有多位人士向《财经》E法表示,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,但实际上效果可能适得其反。

最高法院也指出,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。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:一是,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,信贷供给出现紧缺,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;二是,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,地下钱庄、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。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,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。


3、利率调整后可能的连锁反应

2019年10月,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印发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十次以上,并且以超过36%的年利率放贷的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:(一)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;(二)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;(三)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;(四)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。
此次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,前述一位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的人士表示,以前的民间贷款业务同行,在P2P监管期,大多转到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,新规对他们的冲击会很大。
这位人士表示,以车抵贷业务为例,运营成本分成资金成本和员工工资等人工成本。原本资金来源是P2P平台,成本浮动在年10%左右,加上行业平均3%-5%的人工工资、房屋水电;再算上真实逾期率,最终放款利率肯定大于20%,而且还不包括利润,这样的结果就是高利率。而能接受这个利率区间的借款人,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可想而知。
此外,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针对的是民间借贷利率,但对于一些持牌金融机构部分业务也可能产生影响。
根据2017年最高法院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、复利、罚息、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,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,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%的部分予以调减的,应予支持,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。因此,金融机构部分借贷业务事实上可能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执行。
由此可能受到的影响的包括传统银行的信用卡业务、互联网银行的部分信贷业务以及消费金融公司。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,这些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现行利率已经超出了“一线两区”的标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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